一、刑事拘留什么單位可以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二、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公安機關對你弟弟的拘留期限要看你弟弟的具體情節而定。
三、公安機關的職權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行使的是偵查權,是最主要的偵查機關,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外,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主要職權有:
(1)立案權。對于屬自己管轄的案件,在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公安機關有權決定立案。
(2)偵查權。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有權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有權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查詢、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組織鑒定、辨認和偵查實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通緝,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權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權執行逮捕。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有權作出偵查終結的決定。此外,在特別程序中公安機關還具有一些職權。比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審查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制作沒收財產意見書、強制醫療意見書,并移送人民檢察院。
(3)執行權。包括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的罪犯的執行。此外,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刑事拘留的執行單位這方面的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時要出示拘留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商業秘密沒有具體約定該歸誰所有
2021-01-16財務糾紛擔保連帶責任
2021-03-01追償權糾紛屬于物權還是債權
2020-11-242020醉駕可以判緩刑嗎
2021-03-17在公共場合做愛構成犯罪嗎
2021-02-09合同甲方乙方如何確定
2020-12-30首付分期簽了借款協議還能退房嗎
2021-02-27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被繼承
2020-12-07最高法立案必須要身份證號碼嗎
2021-01-09購房保險有哪些常見問題
2021-01-16壽險理賠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021-01-04人身意外險保險費多少錢
2020-12-07再保險合同的分類具體有哪些呢
2021-03-22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2021-01-21保險合同上標注責任免除條款 如何發生效力
2021-03-132020年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2020-12-02保險猶豫期的含義是什么
2021-01-18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投保人的義務有什么
2021-02-28法律對殘疾人投保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28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指什么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