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復議管轄應當以復議機關職權而定,原則上應以有權制定抽象行政行為的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為共同可選擇管轄機關。
只有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發布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才有權改變或撤銷違法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依照上述原則,如果對層次較高的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復議,則意味著必須到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或發布機關所在地提出該申請,勢必給申請人造成過多的人力、財力的耗費。為了貫徹行政復議高效、便民原則,應當以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政府為管轄機關,該管轄機關無權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應在一定期限(如一個月)內將相關申請案卷材料直接移送至有權機關,這樣,即可以避免申請人投訴無門,耗費人力、財力的情形發生,切實保障申請人享有復議申請權,也可以防止行政機關對復議申請互相推諉,拒絕審查等現象發生,監督行政機關履行復議職責。
行政復議管轄的原則有哪些:
方便復議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的原則。即在確定復方管轄時,必須注意方便申請人,盡量減少申請人在申請時人力、物力、財力的耗費。
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即要通過管轄權的劃分和管轄機關的確定,明確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關系,完善監督機制,從而使行政復議活動能夠起到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作用。
申請人選擇管轄的原則。即《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有選擇權,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只對少數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如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以及國家安全部門,規定了由上級主管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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