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后,原承租人優先續租。承租人的義務按合同要求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將原房完好返還出租人。
(二)出租人的權利是監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屆滿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義務是將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對房屋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
(三)承租人和出租人還應當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在租賃期屆滿時,對承租人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等添附物的處置安排。即約定此類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復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價購買。
另外在合同中還要規定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處理方法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二、租房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1、租房協議違約責任,在于租客方面,雙方簽訂是定期租賃合同,未經租客同意,房東若在租賃合同規定期限內,隨意將房子轉租給他人,屬于房東單方違約。此時,租客不僅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或也可要求房東承擔他重新租房的實際損失費用。
若雙方簽訂是不定期租賃合同,房東有權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是必須承擔租客因此造成的損失。
2、租房協議違約責任,在于房東方面,未經房東同意轉租,租客若在租賃合同規定期限內,隨意將房屋轉租給他人,并且在租賃合同明確規定禁止轉租,屬于租客單方違約,此時房東既可以主張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又可以追究租房協議違約責任,并可以要求租客承擔相應的賠償。
經房東同意轉租,租客就可以合法地將房屋轉租,這種情況下租客就不涉及違約,房東也無權扣除相應的違約金,并且房客與租客之間的租賃合同仍然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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