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執行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是該機關的法定職責,即使被申請人對復議決定有不同意見,亦應按決定的內容辦理,然后再以合適的方式,如報告、請示等向上級表示不同意見,不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態度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所謂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是指明確表態不能執行復議決定或者對復議決定置之不理,仍然按照自己的原來意愿去辦理,或者仍然堅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謂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是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在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故意拖延執行復議決定。對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延緩履行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復議決定,并將責令履行的情況上報或函告作出復議決定的機關。
責令限期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責令限期履行通知書”。通知書應寫明主送機關即被申請人,責令履行的復議決定內容,責令的法律依據,責令履行的期限,責令履行的形式,以及其他有關內容,并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如果復議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被申請人沒有采取責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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