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事故后賠償的重要證據之一,當事人若是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異議,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通過申請復核進行改變。
一、復核時間、對象與方式:
(一)時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對象: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
方式:書面復核申請。
二、受理復核的時間和處理:
(二)主體: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
時間: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三)主體: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
時間: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方式:
(1)審查認定書認定的事故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
(2)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聆聽當事人意見。
次數:以一次為限;
(五)結論:
(1)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2)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3)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4)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三、相關法條: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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