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縣安監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復議申請有缺項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經補正后,再立案受理;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函。
3、審理準備:市安監局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向縣安監局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縣安監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
4、作出復議決定:縣安監局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本局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按規定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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