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取保候審后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監視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第92條自傳喚后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4、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第92條自拘傳后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5、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65條;
6、刑訴第133條自拘留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
7、對被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72條自逮捕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
8、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64條自拘留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9、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刑訴第69條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
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71條第2款自逮捕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郵電機關的期限刑訴第118條自查清后次時起三日以內。
說明:“刑訴”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買賣合同如何審查,買賣合同審查的注意事項
2020-12-03公司分立是否交企業所得稅
2021-03-05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事務的處理嗎
2020-12-27房屋中介居間不成功能求償嗎
2021-01-15公司支付給個人勞務費需要簽什么合同
2020-12-28勞務派遣合同怎樣簽
2021-01-05實習期三個月合同簽幾年
2021-01-08投保人在投保時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利益
2020-12-12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群文是什么
2021-01-13簽署保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是什么
2020-11-12意外死亡沒有報警保險可以理賠嗎
2020-12-28旅游意外險免責條款有哪些
2020-11-27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直接賠付責任
2020-12-31合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多少
2021-03-05外資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大型商業風險業務嗎
2021-01-29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可以是公司嗎
2020-11-19航空貨物運輸險保險責任有哪些
2020-11-14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證明材料
2021-01-05如何理解網絡保險
2020-11-28各受益人受益權的關聯性分析
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