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限期是否可以延長
公安機關提前逮捕嫌疑人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最長可以延長30天。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1、依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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