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委接群眾舉報,花園小區開發的住宅樓存在質量問題。該機關調查后,認為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經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對建設項目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于是,形成了《關于對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單位違反建設程序、不規范經營等問題的處理決定》,其中,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處書面處以20萬元罰款,延緩一年轉為正式資質等級,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決定》以某市建委正式文件形式,在由該機關主持召開的近百人的大會上江同其他會議材料一起下發。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也派人參加了會議,在接到《處理決定》后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被申請人某市建委對申請人作出20萬元的罰款決定,沒有經過聽證程序,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屬于程序違法,另外,被申請人沒有告知申請人復議權和訴訟權。被申請人某市建委辯稱:《處理決定》不等于《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對申請人的“20萬元罰款”并沒有告知其繳納罰款的地點和截止日期,顯然不是適用行政處罰程序,并且也沒有把《處理決定》按照規定的正式送達程序送達給申請人,表明這只是本機關的一種內部處理意見,申請人把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誤當成行政處罰決定顯然是不當的。另外,《處理決定》中涉及到了若干單位,并非只針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所以《處理決定》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問題:行政復議機關是否應該受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復議申請
【評析】本案涉及行政復議范圍問題。
行政復議的范圍,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可以管轄的案件范圍,也是法律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管理相對人只有對屬于法定行政復議范圍內的事項不服,才能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法采取概括、列舉加排除的方式,詳細規定了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如第2條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復議,這是概括的規定;第6條規定了對11項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這是列舉規定;第8條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工其他處理不服的,不能申請復議,這是排除規定。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行政管理相對人只要主觀上認為一項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提出復議申請,至于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確實在客觀上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并不能作為阻礙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復議垢考慮因素。
《綱要》提出,必須堅決糾正違法、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市建委作出的處理決定,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就特定的質量違規事項作出了罰款及其他處理,是一種影響申請人權利義務的單方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另外,以文件形式作出《處理決定》雖然不是正式的行政處罰程序,但已經在一定會議上公開下發,申請人參加會議并受領了該《處理決定》,對申請人已實際產生影響,申請人如果在主觀上認為該《處理決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完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因此,在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應該受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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