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逮捕期限
根據高檢院相關規定,附條件逮捕案件辦理延期是可以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對于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對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取證情況進行跟蹤審查。執行逮捕后第一個月屆滿前五日,應當向偵查機關了解繼續偵查取證的情況;二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十日,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報送繼續偵查獲取的證據,對是否已經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進行審查,并制作審查意見書,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行逮捕后是否就所欠缺的證據進一步偵查取證;
(二)已經獲取的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足以證實犯罪;
(三)對犯罪嫌疑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
二、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跟蹤審查,認為偵查機關已經獲取定罪所必需的證據,并且偵查機關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是否批準(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三、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跟蹤審查,發現偵查機關未繼續偵查取證,或者已經喪失繼續偵查取證條件,或者在二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屆滿時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或者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及時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逮捕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對于未達到繼續偵查取證要求,偵查機關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而不予批準延長的,或者偵查機關已經變更強制措施的,不再另行撤銷逮捕決定。
附條件逮捕制度的適用條件
1、“重大案件”的界定。201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下發了《關于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該文件從刑度和案件類型兩個方面對“重大案件”作出界定,規定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但屬于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強奸、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涉眾型犯罪案件等六種類型的案件,可以適用附條件逮捕。這一標準的明確,將占絕大多數的輕罪案件排除在附條件逮捕的適用范圍以外,有效杜絕了“以捕代偵”的現象。但該規定也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采取刑度和列舉式對“重大案件”予以界定,絕對排除了可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案件,但如果一些輕罪案件具有重大的社會影響,并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從維穩的角度出發是否可以附條件逮捕。二是如何準確把握“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量刑幅度。實踐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罪名,其設置的較低的量刑檔通常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例如搶劫罪,
2《刑法》第263條規定除了八種加重情節或結果加重犯之外,
一般搶劫的量刑檔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一般搶劫要適用附條件逮捕,
就必須對該量刑檔的搶劫犯罪區別對待,綜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犯罪動機、
手段、后果的嚴重性等因素,對其中情節嚴重的才能適用附條件逮捕,
對于情節較輕的也就不宜適用附條件逮捕。
這種區分固然有利于嚴格限制附條件逮捕的適用范圍,防止濫用,但實踐中操作難度較大,
不僅要求批捕階段的承辦人準確把握案件的定性和逮捕必要性,對于量刑也要有精確的判斷,
這對承辦人的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據《逮捕質量標準》和《意見》的規定,附條件逮捕的案件證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現有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基本構成犯罪,
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具有高達80%以上的可能性。
(2)定罪必需的證據仍有欠缺,但依據工作進展和實踐經驗,認為所欠缺的重要證據具有在要求期限內收集、補充、完善的條件和可能。
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呢?從正面講,以下四種情形可以做肯定性判斷依據:
(1)偵查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所證明的事實基本構成犯罪,
但因時間所限提請批捕前未能完善和固定證據,捕后在規定的時間內能確保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2)證據尚有瑕疵,但本案具有偵查的重大可能性;
(3)不批捕不足以避免發生社會危險性,或必然會妨礙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4)供證穩定,捕前雖然沒有形成正式的鑒定結論,但捕后能夠予以完善。
從反面講,以下四種情形應當做否定性判斷依據:
(1)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涉嫌提請批捕的犯罪事實,
但經進一步偵查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2)需要進一步偵查取證的事項僅限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
(3)需要進一步偵查取證的事項僅限于追查在逃同案犯罪嫌疑人、補強定罪證據;
(4)據以定罪的關鍵證據已經滅失,不具備繼續偵查取證的可能性。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看出,附條件逮捕有相應的期限規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附條件逮捕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如果您還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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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石花,2019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校期間多次榮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三好學生等榮譽,法學理論功底深厚。2020年在公司擔任法務,期間為公司解決多項法律問題。現執業于榮獲“全國律師行業先進黨組織”、“貴州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貴陽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貴州馳宇律所事務所。執業期間,辦理了諸多民事訴訟案件與非訴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擅長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民間借貸等訴訟業務,對刑事辯護案件也深有研究。始終秉持“誠信執業、追求卓越”的執業理念,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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