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請求審查什么內容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全面審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第二百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全面審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第二百五十九條?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可以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并制作筆錄附卷。詢問時,應當告知其訴訟權利和義務。
詢問證人、被害人的地點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逮捕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主要是針對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這是一種暫時性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另外,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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