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通知書下來了得多時能判
逮捕后也不一定判刑,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nèi)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在兩個月以內(nèi),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jù)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qū)姆ㄔ禾崞鸸V。
以上內(nèi)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逮捕通知書下來了,只能說明有一些證據(jù)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但是并沒有進行定罪,并不能夠確定多久能夠進行判刑,也有可能不會進行判刑。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wǎng)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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