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公證人員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
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一)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三)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四)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五)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關聯法規:
第二十四條公證人員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時,應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注意事項,并制作談話筆錄。
筆錄應說明,談話日期、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單位、證件名稱及編號、聯系電話及郵政編碼、談話內容等。
筆錄應交被詢問人核對并簽名;確實不能簽名者,可由本人蓋章或按手印。筆錄中修改處須由被詢問人蓋章或按手印。
關聯法規:
第二十五條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到現場作實地調查。
第二十六條公證人員外出調查,除調取書證外,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進行,特殊情況只能由一名公證人員進行調查的,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他書面證據材料,應交提供材料的單位核對并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公證處可以委托外地公證處調查。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證處根據辦證需要,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內容。
受委托的公證處收到委托調查函后,應在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調查的公證處。
第二十九條遇到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翻譯。鑒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鑒定人、翻譯人簽名。
第三十條對原件或其他無法入卷的證據材料,公證人員應作成復制件或復印件入卷,復制人應注明復制件或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和復制日期并簽名。
第三十一條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
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注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抑郁癥可以被辭退嗎
2020-11-26遇到商標、專利侵權如何取證
2020-12-14事故認定書如何開具
2020-11-20與交警車相撞發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
2021-02-05簽了合同又作口頭承諾有效嗎
2021-01-31法院會拍賣唯一住房嗎
2021-03-19合同是怎樣變更性質的
2021-01-13勞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怎么規定
2021-02-14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1-01-10實習期最長是多久
2021-01-06飛機延誤哪里申請賠償
2021-03-22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
2020-11-21被保險人死因不明時保險公司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2021-03-06什么是保險公司年報
2021-01-13買保險一定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12交強險條例第六條怎么解釋
2020-12-26什么是有權代理?
2020-12-19草地、林地承包年限最長是多久
2020-12-04土地流轉合同土地轉讓協議范本是怎樣的
2020-12-04拆遷房屋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