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
1.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將案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應當查明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
受理后,應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認真審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是否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意見。然后報審查逮捕部門負責人審核,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經檢察長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3.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七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上述期限為審查逮捕部門辦案人員審查、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整個期限。
關于期限,還應當注意一個問題。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為1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4日。為了便于實踐中操作,偵查部門對被拘留人提請逮捕的期限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4日;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和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的期限為7日。但如果偵查部門沒有用足期限,而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和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的期限又確實要超過7日的,這時,我們認為,可以使用偵查部門的"余期",但人民檢察院對被拘留人審查決定逮捕的整個期限不得超過本法規定的14日。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期限的劃分,是為了便于操作,保證各部門辦案的時間需要。在不影響審查決定逮捕工作如期完成的前提下,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之間期限可以相對靈活地"調劑"使用,但總期限不得超過14天。
4.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入,符合逮捕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的,審查逮捕部門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送交偵查部門,由偵查部門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與審查批準逮捕的程序不同,審查決定逮捕的執行通知,不是由審查逮捕部門送交公安機關執行,而是由偵查部門負責送交。這是因為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由偵查部門負責偵查工作,由偵查部門將逮捕決定送交公安機關執行,便于偵查部門及時了解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情況,也便于偵查部門在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及時訊問犯罪嫌疑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車損沒有鑒定可否獲賠
2020-11-09涉外離婚訴訟向哪個法院提出
2021-03-09外國人和中國人結婚需要什么證件
2021-01-21企業轉讓后原債務該由誰承擔
2020-11-23如何判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2020-11-19以新貸歸還舊貸不是同一保證人是否繼續擔保
2021-02-26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結果幾天出來
2021-02-12贈予撤銷的適用情形
2021-02-03家庭暴力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2021-03-14精神暴力是否納入家暴的范疇
2021-01-23申請強制執行材料需要哪些
2020-12-22財產保全必須提供對方賬戶嗎
2020-11-15村委會有權“出租”集體林地嗎
2020-12-30付定金簽訂金協議前要注意什么
2020-11-16政府回購房可以贈與他人嗎,政府回購房如何贈與他人
2021-01-04員工簽訂七天無工資試用期是否合法
2021-01-12別人掛我公司現在欠農民工工資不給怎么辦
2021-02-10產品質量責任保險中如何計算賠償
2021-03-02定值保險合同的定義是什么
2021-03-21保險合同有什么特點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