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刑案件”逮捕必要性的理解
我們在審查逮捕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予以逮捕,通常情況下是從三個方面來考量,即逮捕的三個條件。一是證據要件,就是有證據證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逮捕的事實基礎;二是刑罰要件,就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我們在審查逮捕時,根據所認定的事實,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能會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所作出的一種預判,而并不是最終結論。三是社會危險性要件,就是有逮捕必要,即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時應適用逮捕。實踐中對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和嚴重暴力犯罪,由于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都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實體刑罰認定為“有逮捕必要”應該說是沒有什么爭議的。但是對于“輕刑案件”,由于案件本身屬罪行較輕,危害結果不嚴重,現行刑法所規定的量刑一般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且大多可能會適用緩刑,那么我們如何來判定有無逮捕必要呢?這就要求我們正確地理解逮捕必要性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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