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證制度指的是什么
與私證相對應,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并賦予法律效力的活動。綜觀各國公證制度,盡管它們之間存在很大差異,但在依法行使證明權,調整民事、經濟法律行為,確認私權事實方面卻是一致的。公證具有私證不可比擬的權威性:(1)公證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公證機構僅對無爭議的事項進行公證,公證活動為非訴訟活動。(3)公證職能只能由公證機構統一行使。(4)經過公證的法律事項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公證文書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5)公證文書具有廣泛的適用性,發往域外使用的公證文書會受到使用國家或地區的承認。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疇。公證制度是一種司法證明制度,它在民事活動和經濟交往中具有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的特殊社會功能。它是國家為保障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公證行為,預防糾紛,維護民商事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預防性司法證明制度。我國的公證制度,是由我國有關公證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公證機構、公證員和當事人進行公證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內容涉及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程序、公證效力、法律責任等。我國的公證機構為公證處。公證對象較為廣泛,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如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如畢業證、學位證、結婚證、公司章程)。公證的內容是通過公證活動證明公證客體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為規范公證活動,保障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公證法子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等也有有關公證制度的內容。
法定公證制度如何理解
公證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法第38條又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公證法確定了法定公證的原則。
我國對應當公證事項作出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多。如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我國需要進一步重視并不斷完善法定公證制度
我國法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法定公證制度指的是什么及法定公證制度應該如何理解的相關資料。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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