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介紹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借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并由當事人起訴之后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公證組織是,在直轄市、縣(自治縣)、市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市轄區也可設立公證處。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證職能。公證處由公證員、助理公證員組成。根據需要,可以設主任、副主任領導公證處的工作,但主任、副主任必須由公證員擔任,并且必須執行公證員職務。一切公證行為由公證員辦理,助理公證員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行為。公證處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司法部通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檢查監督全國公證工作。
國籍公證的介紹
國籍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的國籍狀況真實、合法的活動。
申辦國籍公證,當事人應向其住所地具有涉外公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辦國籍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申請人單位人事、組織或勞資部門出具的證明信,內容包括:申辦公證的目的、用途,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原)住址以及國籍狀況;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護照;
3、代辦公證的代辦人還應提供申請人的委托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公證是為了解決糾紛或其他問題,而出示的具有法律依據的公正性的證明。公證還包括涉外的國籍公證。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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