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
2、證明繼承權;
3、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4、證明收養關系;
5、證明親屬關系;
6、證明身份、學歷、經歷;
7、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
8、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
9、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0、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11、保全證據;
12、保管遺囑或其它文件;
13、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1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務。
辦理公證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填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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