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條款約定不完整的法律風險。一些企業為保證勞動合同完整性,約定有原則的保密條款,但對于商業秘密的劃分及各種具體的責任約定都不明確,導致保密條款沒有實質的操作價值。
(二)保密條款簽訂范圍過廣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錯誤認為保密條款簽訂范圍越廣泛,對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越有利,導致不少企業不分部門、不分工作性質要求全體員工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然而這樣的做法不僅會損害企業的商業秘密的秘密性,而且由于企業要求員工承擔保密義務應當支付相應的保密費,給企業增加過重的負擔。
(三)缺乏對應的保密費支付的法律風險。保密條款為員工增加了負擔,同時可能因此給員工未來的就業造成影響,一些合同還約定了相應的脫密期限制離職等,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員工適當的保密費用為補償。若缺乏對應的報酬,則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效力將受到質疑,由此產生無法實現保密效果屬于嚴重的法律風險。
二、企業簽訂保密條款的對象
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的員工包括:
(一)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二)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人員。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三)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四)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
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地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圖文摘自網絡,由廣州楊友元律師為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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