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限制最低的額度有嗎?
沒有了;會議明確了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二是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
四是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注重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將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的“黑名錄”,向社會公布,使其“一處違規、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成本”。
五是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在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
二、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關系: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綜合上面所說的,注冊資本對于我們開公司的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我國也是放寬了開公司的制度,也不再限制注冊資本的額度,只要在認繳的時候承諾什么時間繳納完注冊資本,那么工商部門就會認為是合法的,而不承擔法律的責任。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認繳期限
分公司有注冊資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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