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2、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3、經過審理,依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裁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起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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