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派出所叫過去干什么
取保候審后還被派出所叫去,一般是為了配合調查需要。
取保候審申請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如果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犯罪嫌疑人或者保證人應當簽字,這是辦理手續的需要。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期間,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隨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與派出所民警一起去檢察院接受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取保候審后派出所叫過去干嘛的問題解答,綜上所述,派出所通知當事人前往往往只是詢問當事人案件的情況,當事人積極配合或許能夠得到更好的判決。讀者如果需要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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