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為.如具體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等.
2.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做了詳細,具體,明確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做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已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準,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指法律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一定具體方式,而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以其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為標準,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以有無限制條件為標準,分為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以其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不同影響為標準,分為授意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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