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之后,就要開始對引起糾紛的行政案件進行審理了。首先進行的,是對該案件進行一審。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①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②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③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法庭審理開始階段的工作有:
①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報告審判長;
②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審理過程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等。
合議庭評議是在上述審理基礎上,合議庭人員進行評議,對如何判決提出各自的觀點,達成一致意見后,報院長審批。合議庭評議應不公開進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不同意見應允許保留并記入筆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經過上述審理及合議庭評議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判的行為。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應一律公開進行。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上訴權利以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在第一審程序中應注意:
①審判應組織合議庭,可由審判員或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其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②應開庭審理的不能書面審理;
③審結期限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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