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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以上就是對什么情況下會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問題的解答。可以看出,刑事拘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它是針對可能出現的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而采用的。同時刑事拘留又是一種強度較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當事人及其親屬應當立即聘請律師介入,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被拘留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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