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不能取保候審
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規則》第38條規定)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被取保候審人逃逸會受到什么處罰
對刑事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保證人應當負哪些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在目前情況下,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根據案件事實,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確系犯罪分子,如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協助被告人逃匿,視其情節,已構成犯罪的,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窩藏罪,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2、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逃匿,如保證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絕提供被告人去處或者拒絕將被告人找回,以及與被告人串通,協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證人承擔應由被告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取保候審保證人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進行擔保。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保證義務,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在不被羈押的情況下,隨傳隨到,候審不誤。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兩項義務:
(1)對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準;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偽造證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比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過程中,發現被保證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圖,或者發現被保證人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出外辦事,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等,都應當毫不拖延地、盡快地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哪些人嫌疑人、被告人是不能夠獲得取保候審的,這些一般都是那些犯罪情節嚴重、人身危害性較大的人。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進行專業化的解釋,最大限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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