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取保候審在審判實務中的意義。
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在偵察、起訴、審判各階段中,都面臨正確適用這一強制措施問題,取保候審的性質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被保證人不得自行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被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妨礙司法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實質意義就是既不關押,又要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只有不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才可能得到實現,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對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收集證據、學習法律聘請律師辯護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和訴訟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實現自己訴訟權利的時候,為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證據,從而在客觀現實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實。
二、在審判階段,適用取保候審應注意的問題。
1、取保候審必須堅持刑事訴訟所規定的根本條件,通過對案件的審查,看是否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一是從犯罪的類別上看法定刑的規定,在法定刑的條件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確規定有管制、拘役的,或者規定有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審不致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是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上述取保候審的原則規定。是我們在適用取保候審時首先要考慮的執法指導思想。
2、在審判實務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根據解釋第66條規定,對被羈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上述規定,擴大了人民法院在審判實務中適用取保候審的范圍,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審判實務中我們應當切實執行,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積極審查程序證據,正確穩妥的采取取保候審,做到程序合法、手續完備。這里所說的程序方面的證據具體是指:
(1)一審、二審的立案審批表,一審、二審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
(2)被告在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羈押手續和準確日期;
(3)患有嚴重疾病的衛生醫療部門的證明;
(4)嬰兒出生證明及衛生部門所出具的有效證明;
(5)對有些沒有直接書面證明材料的,可以由證人予以證明被告的人身情況。同時,在程序上還要求主審人或合議庭作出書面報告,必要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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