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釋金數額
對于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相關法律只規定了一個最低起點為一千元,具體數額由辦案機關綜合考慮確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八十三條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二、保釋金可以退還嗎
保釋金可以退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p>
這里的變更強制措施包括逮捕。保釋金是以金錢換取暫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一種制度,說通俗一點,就是“你現在是犯罪嫌疑人,但我現在不關你,但你要交一點錢,在未定罪之前,你享有被限制的部分人身自由,如果你跑了,保釋金被沒收,如果你規規矩矩,將來保釋金還你”和以后的有罪無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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