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期間需要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嗎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訴訟程序主要特征是:
⑴規范性。訴訟程序是由一套科學的程序規則組成的,而程序規則的制定總結了長期訴訟實踐的經驗,凝結著人類法律思想的精華,反映了訴訟程序自身的規律,對于共同性的程序行為和主體關系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⑵對話性。訴訟程序不僅有靜態的規范性,也有動態的對話性。所謂“對話性”,是指訴訟程序主體之間的信息交流和溝通。主體之間的對話從兩個方向展開:一是當事人之間的橫向對話(即辯駁),一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縱向對話(即討論)。為了保證對話的合理性,訴訟程序在設計上應維持當事人之間地位的平等性和競爭性,以及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性和統一性。當事人通過辯駁來說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法官則在此基礎上通過判決理由說服當事人各方、上級法院和社會大眾。
⑶程序結果的確定性。無論采用何種審級制度,訴訟程序最終指向一定的程序結果,此即法院的裁判。裁判一經作出或送達,即發生拘束力、確定力、既判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
律霸小編提醒您,訴訟行為除了應具備一般法律行為的條件外,還須具備訴訟法所規定的條件。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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