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政調解醫療糾紛
行政調解是指在醫療糾紛發生后,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居中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醫患雙方經過協商解決不成,對醫療糾紛的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時間內向當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鑒定結果來主持調解。
由于行政調解是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醫患雙方達成協議后,往往執行比較順利,“毀約率”比較低。但由于患方一般認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醫院的主管部門,在處理糾紛中會偏向于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維護醫療單位的經濟利益和聲譽。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步驟
1、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2、申請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通過行政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在解決以后,調解結果對于當事人之間還是具有約束力的。對于醫療糾紛的解決,除了行政調解手段,還可以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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