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如何進行
(一)怎樣提起醫療事故鑒定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a.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鑒定委托書并簽字。
b.醫方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的原件供查驗,并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的代理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復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的原件供存檔。
c.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或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以供查驗,并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
2.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3.司法機關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司法機關直接移交。
(二)怎樣繳納鑒定費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司法部門委托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費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支付。
5.鑒定后根據鑒定結果,鑒定費分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由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裁決。
6.由醫學會財務部門按物價部門的定價規定收取鑒定費,并出具收據。
哪些情況下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
1.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將以書面通知說明理由(郵政信函或送達簽收)。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將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a、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b、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c、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d、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e、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f、不交或不交齊鑒定費的;
g、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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