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包括哪些項目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替人伐樹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2021-03-13股東如何分配責任與義務
2020-12-07股權轉讓時公司名下房產可否處理
2021-03-01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嗎
2021-02-01婚姻自由原則與婚姻自主權的區別有哪些
2021-03-23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2020-12-21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021-01-29轉繼承適用的范圍是什么
2021-02-09勞務派遣員工轉正后工齡如何認定
2020-11-20保險合同能變更嗎 如何變更保險合同
2021-01-22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2021-01-15借車撞人全責 一方鑒定定案
2021-02-10五種情況!自駕出險不理賠
2021-01-09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2021-01-1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21-01-22車險責任應賠償多少比例?
2021-03-2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什么意思
2021-01-14國有劃拔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2021-01-07如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是什么
2020-11-23石泉地方政策對土地林地流轉侵權行為有哪些規定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