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0日,原告劉-功因腹疼到被告處醫治,經診斷劉-功病情為慢性闌尾炎,并對劉-功行闌尾切除手術。手術后,因傷口感染被告于8月2日再次對劉-功實施手術,二次手術中致劉-功腸管破裂,當即劉-功被轉往汝南縣人民醫院治療。劉-功出院后,被告退還了在鄉衛生院的全部醫療費,經雙方協商被告一次性給付劉-功在汝南縣人民醫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費1732.80元,支付營養費1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間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在為原告提供醫療服務時,因過錯導致原告腸管破裂,侵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對此被告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原、被告雖已達成并已履行了一次性賠償協議,但協議內容不全面、不具體,并未約定被告全部不負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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