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條的規定,劃分醫療事故等級的依據是“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
1.醫療事故損害的是患者人身這一客體,這種損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殘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質性損害導致的功能障礙,這種損害是客觀的,是可以檢查、檢測到的。在醫療事故的分級中沒有考慮精神損害問題。
2.醫療事故等級的劃分依據是醫療行為對患者人身的損害程度。損害程度是通過損害的后果來體現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的規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是決定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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