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中如何鑒定“過失”
現行的有關醫療事故的專門法規,國務院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其第二條對醫療事故作了定義:“批量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操作導致功能障礙的”。即:“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操作導致功能障礙的”后果與“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或“醫務人員診療過失”系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起決定作用的“主要原因”。
我國學者多應用馬克思哲學的因果關系理論來分析原因與結果的關系,即所謂因果關系是那種內在的、客觀的、必然的聯系。所謂“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必須是由“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的。確定“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的因果關系,有兩點需要注意:
當引起結果發生的原因不止一個時,要區分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次要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只是一個次要因素,不起決定作用。
應區別原因與條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結果發生的因素,條件則不是必然引起結果發生的因素,而是使喚原因能夠存在的情況。條件只為結果的發生提供可能性,原因則為結果的發生提供現實性。
可見,只有那種“為結果提供現實性”而“必然引起結果發生的”“診療護理過失”,即成為“原因”或是“主要原因”的過失,才能成為“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意義上的“過失”。因此,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明確指出:“病人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與疾病本身的自然轉歸常有密切關聯。有時因疾病重篤、復雜或已處晚期,而責任者的過失行為只是處于非決定性的地位,甚至是處于偶合地位,這些都要作具體分析。”明乎此理,就不難理解,為何有的糾紛事件,即便最終通過尸檢、病理診斷等“客觀手段”證明了醫方在涉訟病員的診療護理工作過程中的確出現“過失”,也不被判定為“醫療事故”。至于醫療糾紛事件中出現的“誤診”、“誤治”、“漏診”、“漏治”,更是必須先判定其是否構成“過失”,然后再分配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才能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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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瑞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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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柔艷律師,畢業于蘇州大學,獲得法學與工商管理雙學位,中共黨員。法學理論扎實,實務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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