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鑒定醫療事故
1、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
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后一年內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后發現,自發現后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鑒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2、哪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法院委托;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醫療機構
3、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區醫療事故鑒定費用是多少
區(縣)級醫療事故鑒定費為2500元,省、直轄市級為3000元。
5、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鑒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鑒定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的,由申請再次鑒定人繳付;
6)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提起鑒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7、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颊?,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8、抽取鑒定專家的注意點
1)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2)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其回避:
①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9、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幾人參加鑒定
不超過3人,律師可以作為代理人參加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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