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在不斷的上升,城鎮化發展迅速,城市化程度也在不斷的進步,人們的居住房屋已經普遍成為了樓房,對于物業就會比較熟悉,每個小區都會有物業費用, 主要是提供社區的服務,那物業管理條例15條內容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物業管理條例15條內容是什么?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釋義】 本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地位和職責。
(一)業主委員會的地位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是經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并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中長期存在的、代表業主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的機構,是業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業主集體事務民主制度,辦理本轄區涉及物業管理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社會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會議選舉組成,統一領導自治權限范圍的物業管理各項工作,但必須對業主大會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不享有自治管理規范訂立權,因此,業委會必須服從業主大會會議,受業主大會會議的隸屬,處于從屬于業主大會會議的法律地位。
二、 業主委員會應有以下特點:
1、業主委員會應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和執行機構,其行為應向業主大會負責。因此,業主委員會也應由業主大會來選舉產生,反映絕大多數業主的意愿。
2、業主委員會活動范圍應該是進行物業的業主自治管理,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目的是使業主對物業的自治管理權能有一個常設的機構來行使,使得各業主意見能夠得到統一,并貫徹于具體物業管理事項中。業主委員會不能進行除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以外的經營活動,不是一個以經營為目的的實體。同時,業主委員會也不應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非經營性活動。
3、業主委員會應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執行機構,應該向業主大會負責,即應向全體業主負責。業主委員會應代表和維護的是全體業主的權益,不能只顧及大業主的利益,被大業主所把持和控制。同樣,業主委員會也不應被為數眾多的小業主所操縱,聯合抵制、排擠大業主。而且,業主委員會維護的應是業主的合法權益,其所有的行為、決策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對于業主委員會而言,其代表的雖是業主的權益,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完全有高于業主意志的法律效力和意義。
4、業主委員會應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對業主委員會進行登記和專門的行政管理是物業區域中業主自治管理制度化的典型表現。業主委員會并不是業主自行組建的閑散組織,它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義,是一個固定的、有具體法定職責的法律上的組織。
(二)業主委員會的性質。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性質如何,涉及了其行為后果的歸屬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對業主委員會法律性質的不同回答,將直接導致不同的法律關系的產生和不同的法律效果,在實踐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根據各地不同做法,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1、社團法人。
此種意見認為,業主委員會是社會團體法人,完全獨立于各個業主,享有擬制的人格,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能有自己完全獨立的意志,可根據自己的獨立意志獨立行事。同時,業主委員會行為和決策的后果應由自己承擔,其效果不能直接歸于各個業主。
2、非法人組織。
在此種觀點中,一般也并不認同業主委員會是社會團體的一種。其理由為雖然各地的物業管理法規都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有穩定的組織性,但是這種登記一般是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即此登記為行政登記而非民事登記。
實際上,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性質,但是通過法律解釋,尤其是通過對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的分析,可以判斷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性質應當屬于非法人組織。業主委員會雖然在選舉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行政部門備案,但是這種備案并不意味著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的確定。涉及糾紛訴訟事務時,應由全體業主授權于業主委員會,由其作為全體業主代表參加民事訴訟活動。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訴訟權利本身并不歸于業主委員會,其必須得到業主的明確授權,作為被委托人參加到訴訟中,行使訴訟的權利,其訴訟活動的結果也直接歸于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是經過當地房地戶主管部門的登記,并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的組織,是一個常設的進行物業自治管理的業主自治機構。
物業管理主要就是為小區服務的組織機構,在每個小區都會設立,并且在購房的時候也會考慮物業管理的服務程度,選擇最為合適的環境下居住,物業管理在相關法規中也有一定的規定確保物業管理的正常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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