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分公司工作總部簽合同可以嗎?
1、在分公司工作總部簽合同是不可以,員工在分公司工作的情況下必須是和分公司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于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是什么?
1、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2、聯系與區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若是分公司還沒有辦理營業執照,那么可以與總公司簽署合同后在分公司工作,對于有營業執照,且職員需要在份公告時工作的情形,就只能與分公司簽訂合同。若是與總公司簽署合同,然后到分公司工作的,此時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
分公司勞動合同主體是什么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企業分公司無注冊資本可以注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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