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傳幾小時內通知家屬
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27號令)?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二、拘傳的申請與執(zhí)行程序
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jù)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zhí)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zhí)行人員執(zhí)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后,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根據(jù)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以上就是拘傳幾個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詳細介紹與說明,拘傳一般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其家屬,并且拘留書上面需寫清楚拘留原因以及拘押的場所,并且在拘押結束之后,應根據(jù)案情的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聯(lián)系律霸網(wǎng)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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