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可以將拍賣標的委托給拍賣人進行拍賣,但是需具備相關的證明材料。拍賣人需對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需要時也可對標的物進行鑒定,確認標的物符合拍賣條件,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不能以口頭合同代替。
第一節 拍賣委托
第四十一條 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 拍賣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第四十三條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如果委托人存在欺詐行為或是無意造成誤解時,拍賣人都有權變更或是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書寫,應當具備委托人、標的物的詳細信息,以及雙方的共同約定。依此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對于違約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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