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傳喚適用對象
所謂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尚未查清,暫時還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條件。總之,多數(shù)犯罪嫌疑人不應該在傳喚結束后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實踐中,被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準拘留的卻占有較大比例,由于對犯罪事實的查證任務較大,極易導至超期羈押。
二、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zhí)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zhí)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zhí)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jīng)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fā)現(xiàn)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三、傳喚須知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jīng)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jīng)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lián)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關于刑事傳喚是因為不需要逮捕,但是有一定的犯罪嫌疑的人才會傳喚,是為了更快更準確的了解事情的真相。以上這些律霸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wǎng)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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