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搶奪罪免于刑事處罰需要什么條件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行為人搶奪,在哪些情形下屬于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二、構成搶奪罪怎樣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三、刑事責任能力分類有哪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簡言之,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的分類有哪些?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刑事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其概念和內容在各國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規定,而是由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結合刑法中關于責任能力和限定責任能力的規定來加以明確和確認的。
2、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完全無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根據現代刑事立法的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指兩類人,一是未達責任年齡的幼年人;二是因為精神疾病而沒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例如:按照我國刑法典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完全無責任能力人,為不滿14周歲的人和行為時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
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也可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所明確限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從設立這一責任能力層次的立法例看,這種相對無責任能力人都是已超過完全無責任能力的年齡但又未達到成年的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例如我國刑法典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
4、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又稱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狀態,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降低的情況。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犯搶奪罪免于刑事處罰需要什么條件”問題進行的解答,犯搶奪罪可免于刑事處罰的條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未滿16歲、主動投案、犯罪情節比較輕等。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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