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執行程序是怎么樣的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5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人民法院決定的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拘傳后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拘傳程序的規定與此大致相同,不過要求拘傳后必須立即予以訊問。
拘傳的對象有哪些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傳喚和拘傳有什么區別
傳喚不僅適用于刑事程序,也適用于行政程序及民事程序,而拘傳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只適用于刑事程序。所以,要拿傳喚與拘傳進行比較的話,只能在刑事程序領域內進行區分。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拘傳只適用于刑事被追訴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而傳喚還適用于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
第二,刑事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傳喚則不具有。舉個例子,如果傳喚某故意殺人案的目擊證人前來作證,證人如果不去錄證言的話,公安是不能直接把他抓過去的;而公安若把某人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拘傳其接受訊問,那這個人必須去公安局接受訊問,否則公安可以強行帶走。說白了,傳票就是一個通知書而已,沒有強制力。
第三,適用法律依據不同。拘傳必須以《刑事訴訟法》為依據,在刑事程序有需要時進行,而傳喚可以《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為依據。
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的程序,拘傳帶有強制性,而傳喚則是口頭或書面告知對方來參加訴訟活動,當然,兩者沒有合法的正當理由必須出席。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拘傳的執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并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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