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時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距醫療行為已超過20年的法律不保護;
2)訴訟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
3)訴訟前進行過書面協商或行政調解的,可以自書面協商或調解不成日計算一年時效。
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超過訴訟時效即意味著原告直接喪失了勝訴權,即使醫院存在明顯的重大過錯,也可以免除醫院的賠償責任。
訴訟中的舉證期限
1)法院的舉證通知書確定了舉證期限;
2)舉證一般在法院開庭前完成,特殊情況除外。
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法律后果
1)法院不組織質證,證據失去了證據意義,可能導致敗訴;
2)相對方同意的,可以質證,但可能性極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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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注意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權益予以保護的權利。法律對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否則,原告的勝訴權將消滅。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之規定可知,法律根據情況不同,規定了兩種訴訟時效期間,即1年、2年。
醫療糾紛訴訟中涉及的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因此權利人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選擇訴訟案由,即醫療侵權糾紛和合同違約糾紛。選擇的角度不同,則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也就不同。對于醫療侵權糾紛,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而對于合同違約糾紛,則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但本案中,原告無論選擇從何種訴訟角度均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因而被法院駁回。
由此可知,患者如與醫院發生糾紛后欲追究醫院侵權責任的訴訟,適用特殊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為1年;如把醫療糾紛作為一種醫療合同糾紛,則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但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案件大多以醫療侵權糾紛受理。因此作為患者及其家屬,在發生醫療糾紛后,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僅有利于證據的收集,也可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使自己喪失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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