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股東什么意思?
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收益,名義出資人僅是名義上的股東。其實質為掛名股東。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協議的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名義股東依照原則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頒布,首次明確了名義股東的概念,并對其與實際出資人發生糾紛時應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的規定。從司法層面認可了名義股東協議在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的合法性。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為該公司法律文件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說,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于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為應當向隱名股東匯報并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說,別人并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文件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為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名義股東的存在是因為背后的實際投資人,應該說名義股東跟隱名股東是一體的,因為隱名股東一般也不會從頭到尾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但隱名股東又不想透露個人真實的身份信息,所以就通過名義股東,來維護個人股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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