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不管公司規模大小,都會有一個法定代表人,其對外代表公司行使職權,而在一些小公司中,法定代表人身兼數職,既是公司的董事長,由負責財務,采購等,其中這都是經營不規范的體現。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以現行公司制度,擔任了公司董事、經理、監事等職位的負責人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
二、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3、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三、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 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典型的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公司法人除了要承擔公司活動中相應的責任以外,也是可以擔任相應的財務負責人的,而法定代表一般都是擔任公司的總經理或者董事長,所以法定代表人是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虛假出資認定有什么影響
公司法人變更后果嚴重么?債務由誰來承擔?
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辭職的程序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出租車乘客受傷由誰賠
2020-11-262019年交通事故司法鑒定費用標準
2021-02-18未簽合同受傷如何賠償
2021-01-23沒有實際借款的還款協議有效嗎
2020-11-19怎樣理解購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2020-11-25買賣合同是否可以對抗贈與合同
2021-03-06借款糾紛可否執行股權
2021-03-17侵權糾紛法院管轄法院
2020-12-31強制執行的房產能否解押
2020-12-05在學校被傳染學校有責任嗎
2020-11-17一房多租詐騙15萬,一房多租構成犯罪嗎
2021-01-16申領失業補助金從什么時候可以領
2020-11-21公司拖欠生育津貼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2021-03-15勞動爭議案件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2021-02-182020年航班取消賠償標準
2020-12-31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
2020-11-10女朋友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嗎
2021-02-05患宮外孕不屬保險公司列舉式條款免責范圍
2020-11-25保險公司理賠程序有哪些
2021-03-23如何確定保險價值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