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公司法競業限制規定是怎么樣的?
勞動關系上競業限制義務分為兩種:一種是約定,即上述競業限制合同約定,適用于必須區分具體情況,由當事人約定限制的場合;另一種是法定即法律有明確規定,適用于不分具體情況,一定要限制競業的場合,指公司董事、經理的競業限制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勞動者對企業的忠實義務,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水高、權力多、責任大,所以必須對公司承擔廣泛的善意義務和忠實義務。這種義務的必要性,使其與勞動法上的約定義務相對,強化到了法律規定高度。
為什么商業秘密公開后,競業限制義務消滅?
商業秘密的秘密狀態一經解除,就成為公知知識,成為離職職工知識、經驗、技能的組成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國外的司法實踐對此還附有一個條件,即該商業秘密的公知不是職工本人過錯,如果由于職工故意或過失導致商業秘密公知,職工本人應負一定法律責任,如推遲其自由使用的時間。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為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其性質是指加諸于義務主體身上的不為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就本質而言是一種不作為義務。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根據法律規定強制程度的不同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兩種。
《公司法》關于競業禁止義務,規定在第148條第4款以及同條第5款,總結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公司法中的競業禁止義務履行的主體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中的非上述人員是無需遵守的。
公司法規定了非常多的內容,包含公司內部的大小事務,公司是如何成立的,公司的出資人,可以通過哪種方式對公司進行出資,從而獲得相應的股份,在公司里面,股東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有什么權利等內容。
新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限制規定的負面影響
競業限制補償的相關規定以及補償金
單位如何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才合法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小區物業是否有權處理違停車輛
2020-11-23買賣合同10萬元貨款打官司律師費多少錢
2021-02-17互聯網金融中的法律視角
2021-03-20怎樣避免商標無效請求
2020-11-09房產抵押給個人還能查封嗎
2021-02-23企業未成立工會怎么解除合同
2021-02-10雇傭關系因疾病死亡怎么辦
2021-01-14一些基礎性的購房專業名詞
2021-02-22在什么情況下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020-12-10企業停產工資如何發放
2021-03-03不服從公司安排被辭退有沒有補償
2020-11-11具體哪些人可以領取保險金呢
2021-01-17人壽保險如何投保
2021-02-09怎樣投保人壽險,要注意的事項又有哪些
2020-12-18應該找誰賠付房屋意外受到的損失
2021-03-05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2021-01-30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合同是否還有效
2021-03-25保險合同沒有特別約定,可以免責嗎
2021-02-19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特點有哪些
2021-02-28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什么意思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