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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產業并購基金,相信很多人對于它還是不是特別的了解吧。其實,在進行設立產業并購基金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方法規律的。那么,產業并購基金是什么呢?并購基金的設立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產業并購基金是什么
產業并購基金,是專注于對目標企業進行并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后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后再出售。
并購基金與其他類型投資的不同表現在,風險投資主要投資于創業型企業,并購基金選擇的對象是成熟企業;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控制權無興趣,而并購基金意在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
1、 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 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多采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
3、一般投資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 比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 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于中長期投資。
6、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并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 PE投資機構多采取有限合伙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并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并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二、并購基金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法律文件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有三種設立方式,即公司制、契約制與合伙制。專業從事并購重組的產業基金不能以契約式存在,只能以公司制或合伙企業的形式存在。
若選擇先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業,用于充當并購基金的GP,再挖掘項目,設立并購基金,募集LP的,需特別注意:目前各地工商局已普遍暫停辦理投資類企業的設立登記事宜。北京市工商局于2016年1月9日發布《關于在全市范圍內暫停投資類企業登記的通知》([2016]02號),明確指出:暫停核準名稱中包含“投資、資產、資本、控股、基金、財富管理”等字樣的企業和個體戶,暫停經營范圍中含有“項目投資、股權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投資顧問、資本管理、資產管理”等投資類經營項目。名稱或經營范圍中包含上述表述的企業申請遷入本市的,也暫停辦理登記。實踐中,必須事先具備已設立的基金管理人牌照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相關資源,新設公司制或合伙企業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具有實現可操作性。
在進行設立產業并購基金的時候,我們可以選擇公司制、契約制與合伙制。每一種方式都是各有利弊的,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另外,在進行設立產業并購基金的時候,本身就是一個有一定的風險的事情,我們是要提前做好防范工作的。
上市公司成立并購基金是利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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