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可以到異地工作嗎?可以,要得到相關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根據法律的規定,很明顯,在監視居住期間是不能到外地工作的。只要離開住所就要獲得公安機關的批準。
異地監視居住有什么條件
我國法律關于監視居住條款的規定,在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之間為執法機關適用強制措施提供了一項其他的選擇,完善了我國法律規定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體系。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五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實踐中,監視居住這一強制措施卻并未被普遍運用,即便運用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其中主要表現在對犯罪嫌疑人的異地監視居住方面。
公安機關在對某些跨地區作案的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對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獲以后,出于辦案的方便及審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慮,一些基層刑偵部門往往對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其監視居住的方法是將該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機關所指定的場所,接受訊問。在被監視居住期間,出于辦案需要及安全的考慮,犯罪嫌疑人與外界相對隔絕,行動自由在公安機關監控之下,事實上,這樣的監視居住與完全被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強制措施無異,所不同的只是一個是被關押在專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個則被以監視居住的名義被看管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場所。
這樣的監視居住一是于法無據,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雖然被監視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居所內尚有人身自由實質要求。二是增加了辦案單位負擔,辦案單位往往要指派專門人員進行二十四小時看管,被監視居住的對象基本沒有活動的余地,辦案人員也不堪重負。三是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監視居住的對象是在公安機關所指定的居所,一方面因無提審手續及程序的限制使偵查人員可以隨意提審或任意延長審訊時間,同時還可能由于被監視居住對象的抵抗會招致辦案人員的打罵或者刑訊;另一方面,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被監視居住的天數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監視居住對象被監視居住的時間有時難以抵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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