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夫妻債務的承擔方式是什么?
在通常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有夫妻雙方共同舉債的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故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首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可以認定夫妻個人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主要包括:
1、一方婚前所負債務;
2、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
4、不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
5、一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的;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7、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并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父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8、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要處理很多事項,其中債務分割是比較關鍵的,這涉及到雙方利益。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夫妻債務的原則是雙方均等分割,各自承擔債務的一半,在分財產之前,就可以先用家庭財產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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